咸阳一企业家投资办厂五百万损失谁来管
近日,记者收到来自西安市恒昕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张树海的一封信。他在信中叙述道:“我应咸阳市招商局的邀请,被招商至杨凌投资创业。我和西安秦岭化工厂达成合作,由于对方违约造成损失,引起合同纠纷,我起诉至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而法院中的有些人却违规操作、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导致我公司损失惨重。 ”
记者随后进一步了解了事情的起因:2014年12月,张树海购买了西安秦岭化工厂的土地以及地上附作物、化工设备,双方签订了《购买合同》。按照约定,张树海给西安秦岭化工厂支付了500万元,依照约定,秦岭化工厂应配合张树海办理土地及地上房屋转让手续和政府批文。但张树海支付款项后,西安秦岭化工厂拒不执行合同要求的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张树海起诉到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要求依照合同行事。

诉讼经过三审、历时三年,杨陵区人民法院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张树海的诉讼请求。依据《杨陵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初字第00698号》《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陕04民终55号》文件,依法判决,西安市秦岭化工厂交付土地、地下附作物、化工设备,并办理土地及房屋转让手续。
办理全部转让手续后,张树海十日后支付剩余购买合同约定的尾款。判决生效后,张树海依法杨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过户到了张树海的西安市恒昕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地上的附作物烂尾楼一并交付张树海公司进行改建,然而化工设备却一直拖延未交付。
2016年11月,杨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了上级要求的年底必须完成执行任务,让张树海先撤回强制执行,否则上级考核工作不通过会出问题,希望张树海过年后再申请强制执行。张树海相信了法院,2017年8月23日张树海又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杨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却告知他申请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拒绝立案。
杨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每一次和这一次申请执行是一样的执行清单,但第一次立案成功,现在突然拒绝立案,面对同样的执行清单,却出现前后不一样的立案结果。张树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未等到中院的判决结果,杨陵区人民法院直接裁决,要求张树海将合同余款支付于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理由是西安秦岭化工厂欠安大公司的工程款,安大公司有优先受偿权。
西安秦岭化工欠安大公司工程款,偿还安大公司的款项没问题。但是张树海认为自己和安大不存在债权关系,却需要支付给安大公司款项无法可依。杨陵区人民法院是一份清单、两个立案结果。
2017年4月18日和2017年6月5日出具两份完全不一样的《执行通知书》。第一份《执行通知书》要求张树海履行义务为499万余元,第二份《执行通知书》却是676万余元。400万的债权本金一个半月45天的利息变成180万元,日息百分之一,高出国家日息万分之一1.75的200倍。

张树海认为,中央三令五申要求依法治国,公、检、司、法执法部门首先要做到公正执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然而,杨陵区人民法院的裁决让作为民营企业家的他很不服气。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予高度重视并予以妥善解决。张树海还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13909288794。朱晨辉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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