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轩保理浅谈:商业保理的本质
当前,各类企业的应收账款规模越来越大,账期不断拉长使得企业的资金占用情况越来越严重,阻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在此背景下,商业保理行业应运而生。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受让商品供货商的应收账款为其提供融资支持,有效地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窘况。
然而,与国际保理行业相比较,我国商业保理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水平比较落后,还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因此,研究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现状,给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对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1988年5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保理公约》,保理系指卖方或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机遇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2)销售分账户管理;(3)应收账款的催收;(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当前国际保理业务多是依据该《国际保理公约》中对于保理的规定而展开。
随着国际保理业务不断发展,参照国际保理的运营模式,国内保理业务也开始蓬勃发展。商业保理是为供应商(债权人)将其与购货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无论是国内保理抑或是国际保理,商业保理的法律性质属于债权转让。首先,从保理的主体角度看,保理商在购买了应收账款之后,就成为了新的债权人,从而与原来的债务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的法律关系。当保理商向债务人要求收款时,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的,所以这不再是保理诞生之初所具有的代理的法律性质,而是债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属于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其次,从保理的客体看,保理所转让的是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是原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一种收款权,本质而言是一种债权,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到期给付货款的权利,这种应收账款的转让从根本上而言也是债权转让。

睿轩商业保理公司以“服务于木材产业各类企业,做专业的木材产业链金融” 为核心,整合各类资源进行木材行业的资本运作,争取未来打造成全国第一的专业木材金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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